8月1日,河南靈寶市人民法院舉辦了以“八一”建軍節勵志為主線的道德講堂,靈寶法院院長衛秀萍要求全院干警以該次“道德講堂”為契機,沐浴道德陽光,感悟道德力量,扎實推進全院各項工作再上新臺階。李軍澤 馬淑娟 席 靜/攝
浙江臺州市“假合資”事件系列報道二
楊慶輝 本報記者 馬培文
2013年10月15日,本報以《臺州多部門推諉扯皮,上下矛盾,答復不一·——浙江商人舉報“假合資”5年未有結果》為題報道了臺州市黃巖區蔡冬青舉報浙江宏振模具集團有限公司假合資的事件。經過一年來有關部門的調查協調,責任已經明確,造成這個事件的結果是,由于企業主管審查機關黃巖區商務局(原黃巖區外經貿局)在2002年增資審批過程中,申報企業利用“宏茂”公司與“香港宏茂”公司名稱相近,用“香港宏茂公司”頂替了“宏茂公司”。
得到這個結果后,蔡冬青多次上訪浙江省商務廳、黃巖區商務局、黃巖區人民政府等單位,采取坐班守候等形式,強烈要求黃巖區商務局、浙江省商務廳對此事給個明確答復。
2014年3月3日,中共浙江省紀委駐浙江省商務廳紀檢組終于給黃巖區商務局發函:“現轉去來信一件,請酌情處理。”
從此,蔡冬青三天兩頭到黃巖區商務局,要求黃巖區商務局給他答復。
黃巖區商務局:
審查部門沒有責任
2014年4月15日,蔡冬青終于盼到了黃巖區商務局的“區商務外資信訪復字[2014]1號《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在這份意見書中,答復如下:
宏茂發展有限公司及香港宏茂發展有限公司均在香港注冊成立,根據相關規定,香港企業經批準的、在內地的合法投資視為外資。
浙江宏振機械模具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振公司)原是中方振興公司與外方宏茂公司于1993年合資興辦的中外合資企業。宏振公司在2002年增資審批過程中,以香港宏茂頂替了宏茂公司是事實;宏茂公司也于2002年10月18日在香港注銷,但宏茂公司至2009年8月股權處置前一直沒有撤資,其在宏振公司中的股份依然存在,宏振公司中外合資企業的性質并沒有改變。2009年8月,原黃巖區外經貿局根據宏振公司申請,做出了《關于浙江宏振機械模具集團有限公司股東股權轉讓及股權確認的批復》,對2002年后的股權辦理了變更手續。截至目前,宏振公司中外合資企業的性質沒有改變,且該公司經營狀況正常。
原黃巖區外經貿局(現黃巖區商務局)受上級部門委托審批外商投資業務。《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出場做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對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變更有關問題的答復》(商辦法函[2006]第32號)明確指出:“股權變更的申請人應對其所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如果當事人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有爭議,應當由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裁定。”根據以上規定,行政機關對中外合資企業的審查是形式審查,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由申請人負責。如當事人對宏振公司相關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有異議,請向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提出申請。
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對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變更有關問題的答復》同時明確指出:“除非依適格的當事人申請或有管轄權的司法、仲裁機關的生效裁決,審批機關不應自行變更企業投資者股權。”現黃巖區商務局不應根據非適格當事人舉報而變更企業投資者股權,更不應變更合資企業的性質。
香港宏茂與宏茂公司是兩個不同的企業法人,在2002年增資審批過程中,宏振公司及中方利用公司名稱相近,以香港宏茂頂替了宏茂公司,致使原黃巖區外經貿局審查中出現偏差,其主要責任在企業。鑒于宏振公司中外合資企業性質不變,根據《浙江省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第十二條有關規定,不應對相關人員追究過錯責任。但我們會進一步加強干部職工的業務知識與法律知識的學習,要求工作人員在今后的工作中嚴格按法律法規的要求把好審批關。
蔡冬青:舉報了,
審查部門為何不糾正
針對黃巖區商務局這份信訪事件處理意見書,蔡冬青認為,“黃巖區商務局就是將錯就錯,拒不改錯,推卸責任,不作為。”其理由如下:
首先,宏茂發展有限公司及香港宏茂發展有限公司均不是經批準的、在內地的合法投資外資企業。因為宏茂發展有限公司于2002年10月18日已在香港注銷,已經不存在了。香港宏茂發展有限公司是2002年11月29日在香港設立的,而2002年12月20日浙江宏振機械模具集團有限公司變更登記材料是根據2002年11月18日公司董事會議決議申報的,在這個會議決議上,還未在香港成立的香港宏茂發展有限公司頂替宏茂發展有限公司,以原宏茂發展有限公司出資10萬美元增資到360萬美元,此次增資350萬美元。
宏茂發展有限公司頂替香港宏茂發展有限公司本身就是造假。而以一個沒有成立的香港宏茂發展有限公司增資,怎么增資?
其次,股權變更,造假違法。蔡冬青認為,《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第二條承認,“宏振公司在2002年增資審批過程中,以香港宏茂頂替了宏茂公司是事實。”但他們認為,宏茂公司中外合資企業的性質并沒有改變。宏茂公司在宏振公司的股份是多少?很清楚,2002年11月18日所謂的董事會決議上證明,宏茂公司在宏振公司的投資僅10萬美元,如股份存在也就這10萬美元,另外的350萬元美元是從哪里來的?宏茂公司已注銷,無法增資,香港宏茂公司沒有成立,無法合資。因此,“公司經營狀況正常”不能說明宏振公司中外合資性質合法。
再次,黃巖區商務局推卸責任。《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認為:“行政機關對中外合資企業的審查是形勢審查,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由申請人負責。”蔡冬青認為,企業造假政府主管部門不知道,他向政府主管部門舉報了,政府主管部門為何還不糾正?“政府主管部門審查有什么用?有異議向司法機關提出申請,把責任推得一干二凈,政府主管部門干什么呢?”
第四,蔡冬青舉報宏振公司造假中外合資,不僅是依適格的當事人,而且應是以一個公民的身份。黃巖區商務局認為,蔡冬青“非適格當事人舉報,因此不能變更企業投資者股權,更不應變更合資企業的性質”。
宏振公司造假中外合資,不僅侵犯了股東的利益,更為嚴重的是通過造假以中外合資企業享受國家優惠政策,獲得非法利益,已涉嫌違法犯罪。蔡冬青認為他舉報宏振公司造假是一個公民的權利。
最后,蔡冬青認為,黃巖區商務局避重就輕,拒不改錯。商務局將香港宏茂公司頂替宏茂公司的責任推到申報企業身上,認為不應對相關人員追究過錯責任,而是通過加強干部職工的業務知識與法律知識的學習,在今后的工作中嚴格按法律法規的要求把好審批關。
其實黃巖區商務局早在2008年就認識到他們的問題。2008年1月3日,他們在給區機關效能辦公室《關于浙江宏振機械模具集團有限公司審批事項的情況說明》中要求宏振公司提供:宏茂發展有限公司與香港宏茂發展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書;香港宏茂發展有限公司的主體資格證明。
由于宏茂發展有限公司早于2002年10月18日注銷,這兩個文件是永遠也無法提供的。黃巖區商務局(原外經貿局)明知企業無法提供以上文件,而明知故犯,為宏振公司于先辦理了變更登記,應負全部責任。
蔡冬青認為,黃巖區商務局已明知錯了,又不改正,還把責任推到企業身上,說是今后加強學習,把好審批關,沒有一個認錯、改錯的態度能把好審批關嗎?蔡冬青表示,黃巖區商務局將錯就錯,一錯到底,拒不改錯,就是不作為、亂作為。他將繼續向黃巖區政府、臺州市商務局、臺州市人民政府及浙江省有關部門反映,直至問題得到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