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福州12月3日電 (閆旭)記者3日從福建省交通運輸廳獲悉,《福建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條例》(下稱《條例》)當天由福建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并將于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填補了福建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領域的立法空白。
《條例》從質量安全責任、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等三個方面對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作出了規定。
福建省交通建設工程近年來創新建設管理模式、開展從業單位信用等級評價,《條例》規定了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勘察設計單位、試驗檢測機構等五方主體的質量安全責任。其中,建設單位對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負首要責任首次被法定明確,代建、監理一體化模式下相關單位的質量安全責任進一步在法律法規層面得到規范,信用等級評價、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正式寫入條文。
《條例》明確從業單位及人員涉及未按規定配備質量安全管理人員、未按規定開展風險評估等31種違反《條例》規定行為的質量安全法律責任,并對現行法律法規已有處罰則進行補充和完善,使之更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有效強化和鞏固質量安全監管成效。
福建省交通運輸廳相關負責人表示,《條例》的出臺有利于解決福建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實際問題,為引領福建省“建設管理精細”的高品質工程建設理念,促進福建省現代交通工程管理水平躍升,構建現代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體系奠定基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