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17日電 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并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決定》中特別指出要加強企業社會責任立法。北京師范大學公司治理與企業發展研究中心主任高明華教授在做客中新網財經頻道“國企熱點面對面”網絡訪談節目時表示,在中國當前環境下探討國企在社會治理改革中的社會責任,首先必須界定清楚什么是社會責任,這個問題要從多個角度進行界定。
高明華教授表示,在中國當前環境下論國企在社會治理改革中的社會責任,首先必須界定清楚什么是社會責任,可以從兩個角度進行界定,一是要從利益相關者角度界定,“公司有很多的利益相關者,首先恐怕最重要的就是投資者,公司必須給投資者匯報,必須要有分紅,必須向股東提供足夠的客觀的真實的信息,這是投資者角度來界定”。
這個方面,又可以細分為幾個相關角度,如從員工角度。他表示,必須給員工一定的收入,要保證員工的收入和公司的收入保持同步;從債權人角度,債權人你必須按時還本付息,意味著你的承認責任;再如企業對社會公眾的角度,“比如說環保,你不能制造環境污染,你再從顧客角度來說,你不能提供一些低質的產品,必須保證產品的高質量,安全。”
此外,還有從政府的角度,高明華表示,政府有沒有給企業提供了一些公平客觀經營的一些環境,必須要正常納稅,都是從利益相關角度來界定的,必須從公司當中獲益,這是一個角度。
二是從義務性和非義務性角度。他表示,對公司來說有些是必須要履行的,比如說要納稅,要環保,必須給員工提供一個安全的一個工作環境。那么這些都必須是要履行,也可以說是強制性的,你必須要做;與此相對,還有從非義務性的角度而言,“比如捐贈,你捐獻教育都是非義務性的,是公司自愿履行的,可以從這大的方面來界定,這樣比較完整的來界定了公司的社會責任。”(中新網財經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