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17日電 隨著“混合所有制改革”將國企推上輿論的風口浪尖,國企在發展中所承擔履行的社會責任也愈發受到關注。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并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稕Q定》中特別指出要加強企業社會責任立法。北京師范大學公司治理與企業發展研究中心主任高明華教授在中新網財經頻道“國企熱點面對面”網絡訪談節目時表示,企業自愿性的和強制性的社會責任必須要分開,強制性社會責任的要立法,自愿性的不可以立法,交由企業自愿來履行。
高明華表示,我國對義務性的社會責任是必須要立法的,比如排污不能造成環境污染、不能給公眾提供低的不合格的產品、必須給員工提供安排的保障甚至設施,神華肯定做得比較好,這些必須是強制性的,不得不做的。如果不立法的話,那么很多公司可能做不到。通過立法把社會責任規定下來,不分國企民企都必須要做到。
他表示,企業社會責任的另外一方面是非義務性的,自愿的,它是不可以立法的,屬于道德范疇、倫理范疇,“比如我捐贈一個學校,這是每一個企業他是根據自身的實力能力來做的,不能強制他去做,所以這一塊是不可以用立法來做的;而且如果說立法必須讓他捐贈學校,必須給賑災捐款也可以,但這樣可能違背了公司法相關的法律法規,如有的公司特別上市公司有股東大會,董事會,大額的捐贈要通過股東大會的,如果政府非讓企業去捐贈,可能就背離了公司法的原則。” 企業自愿履行社會責任時,不能以背離另外一個法律作為代價。
他總結,自愿性的和強制性的企業社會責任必須要分開,強制性社會責任的要立法,自愿性的不可以立法,交由企業自愿來履行。(中新網財經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