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張維
□本報通訊員李鵬飛施雪
登某將時年78歲的父親送入養老院時,與養老院約定為登父提供全護理級護理,登某每月支付護理費等2385元。
登父身體不好,患有膽囊炎、高血壓等,在入住一年半后,一日凌晨1時許,登父突然覺得惡心、嘔吐、腹瀉,4小時先后嘔吐4次、腹瀉4次,并出現呼吸急促、心率不齊等癥狀,體溫也升至38.5℃。
幸好養老機構設有衛生所。值班醫生譚某查看病情后趕緊開了胃復安片、黃連素片等藥物。看病情未見好轉,養老院趕緊通知登某。在登某到達后撥打120急救電話。登父經搶救無效死亡。
登某認為,按合同約定,被告在登某病情危急時,應當先轉院后通知原告,但被告未按約轉院構成違約,故請求判令被告支付死亡賠償金10萬余元。
被告則認為,老人的死亡原因系疾病,且送醫后的治療方式系原告與醫院直接商定。
上海浦東法院承辦法官孫楊介紹,審理中,法院查明,養老院內設衛生所的診療科目為預防保健科及內科,而譚某執業證書載明執業范圍為婦產科。事發當天譚某對登父的診斷記錄也十分概括,并未按相關規定隨時記錄,服務存在瑕疵。被告未按照雙方約定先行轉院,延誤了搶救時間,構成違約。不過,登某死亡的后果并非單獨由被告違約所致。被告的主要責任在于人員配備和工作流程瑕疵,導致搶救時間延遲。綜合違約程度及后果,法院酌定養老院承擔20%的責任,賠償兩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