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12日電 據國家煙草專賣局網站消息,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境內免稅市場煙草制品監管的要求,國家煙草專賣局制定了《境內免稅市場煙草制品管理辦法》,現予公布。
詳情如下:
境內免稅市場煙草制品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境內免稅市場煙草制品監管的要求,進一步規范經營秩序,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維護消費者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國家對外貿易、免稅品監管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
(一)向中國境內免稅市場供應免稅煙草制品;
(二)在中國境內免稅市場從事免稅煙草制品批發零售業務;
(三)對以上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免稅煙草制品是指以免稅方式供應到限定零售場所,向跨境旅行者等特定對象零售的卷煙(不含加熱卷煙)、雪茄煙、煙絲等煙草制品。
免稅煙草制品按其生產地,分為在中國境內生產的國產品牌免稅煙草制品和在中國境外生產的進口品牌免稅煙草制品。
第四條 免稅煙草制品限在以下場所零售:
(一)獲準經營煙草制品的免稅商店;
(二)自中國境內采購煙草制品的國際郵輪。
第五條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以下原則對免稅煙草制品進行管理:
(一)加強煙草專賣行政監管,統籌有稅、免稅市場,維護國家稅收利益;
(二)強化免稅煙草制品來源管控,保障免稅煙草制品質量穩定可靠,保護消費者權益;
(三)規范企業生產經營秩序,持續提升監管成效,營造良好市場環境。
第二章 經營管理
第六條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營貿易方式對免稅煙草制品進出口實行統一管理。
從事免稅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企業(以下簡稱零售企業)按照本辦法規定,向從事免稅煙草制品批發業務的企業(以下簡稱批發企業)提出訂貨需求,由批發企業向從事免稅煙草制品供貨業務的企業(以下簡稱供貨企業)采購后,遵照煙草類貨物國營貿易管理規定將免稅煙草制品進出口至境內免稅市場。
第七條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免稅煙草制品進出口實行計劃管理。
第八條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向批發企業下達免稅煙草制品年度銷售計劃,向零售企業下達免稅煙草制品年度購進計劃。
零售企業免稅煙草制品年度購進需求由批發企業匯總后,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下達零售企業年度購進計劃。
第九條 零售企業依照本辦法第六條提出的免稅煙草制品訂貨需求總和不得超過年度購進計劃總量。
批發企業對零售企業提出的不超過年度購進計劃總量的訂貨需求,應當及時按需向供貨企業提出采購訂單。
第十條 企業從事免稅煙草制品供貨業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對進出口貨物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規定;
(二)供應產品符合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要求;
(三)具備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追溯管理條件;
(四)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企業從事免稅煙草制品批發業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獲得煙草進出口國營貿易企業經營資質;
(二)取得免稅煙草制品年度銷售計劃;
(三)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企業從事免稅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獲得國家規定的免稅商品經營資質;
(二)取得免稅煙草制品年度購進計劃;
(三)具備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追溯管理條件;
(四)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零售企業首次引進銷售免稅煙草制品品牌和規格,應當提前通過批發企業向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產品信息及其供貨企業信息。
本辦法生效之前已在銷的免稅煙草制品由零售企業按照前款規定統一申報。
第十四條 零售企業應當核實并確保申報的免稅煙草制品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有關強制性國家標準;
(二)符合知識產權保護要求;
(三)具備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追溯管理條件;
(四)供貨企業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條件;
(五)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條件審核批發企業申報材料后,制定并公布免稅煙草制品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產品目錄)。
第十六條 批發企業、零售企業不得采購、銷售未在產品目錄內的免稅煙草制品。
第十七條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統一的免稅煙草制品交易管理平臺(以下簡稱交易管理平臺),各類相關企業應當通過交易管理平臺進行交易。
第十八條 供貨企業、批發企業、零售企業經營的免稅煙草制品價格要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共同維護境內免稅市場煙草制品價格秩序。嚴禁價格串通、哄抬價格、價格欺詐、惡意傾銷、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等價格違法行為。鼓勵消費者和經營者共同參與價格監督。
第十九條 各類相關企業應當規范營銷行為,不得通過過度包裝、混淆消費者認知等方式,誘導消費者購買免稅煙草制品。
零售企業不得超過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限量向消費者銷售免稅煙草制品;向國際郵輪工作人員和旅客銷售的免稅煙草制品按照《國際郵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靠港補給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80號)執行。
第二十條 各類相關企業名稱、注冊地址、股權結構等發生重大變更的,應及時向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報備。
第三章 追溯管理
第二十一條 免稅煙草制品盒包、條包上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要求標注規定標志和規定字樣。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對免稅煙草制品實行二維碼追溯管理。
第二十三條 供貨企業根據批發企業訂單通過交易管理平臺申請二維碼,并在生產環節完成二維碼印貼和信息關聯回傳。
批發企業、零售企業不得采購、銷售未標注規定標志和規定字樣、未完成二維碼信息關聯回傳的免稅煙草制品。
第二十四條 供貨企業、零售企業應當在免稅煙草制品出入庫、銷售等環節執行二維碼掃碼作業,保證數據完整性,并將掃碼數據上傳至交易管理平臺。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各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與公安、海關、稅務、郵政、海警等部門的協作機制,聯合對轄區內的免稅煙草制品經營情況開展監督檢查。發現涉嫌走私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及時向有關執法部門通報。
第二十六條 供貨企業經營免稅煙草制品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故意提供虛假企業或產品信息;
(二)不按要求標注免稅煙草制品規定標志和規定字樣;
(三)違反二維碼追溯管理要求;
(四)違反免稅煙草制品價格管理、營銷行為規定;
(五)向批發企業以外的單位或個人供應免稅煙草制品;
(六)在交易管理平臺以外交易免稅煙草制品;
(七)參與走私等違法犯罪活動;
(八)其他涉及免稅煙草制品違法違規行為,情節嚴重的。
第二十七條 供貨企業有本辦法第二十六條情形之一的,交易管理平臺根據情節嚴重程度,采取暫停或停止產品交易權限等處理措施。
(一)出現第一、二、三、四項違規行為的:年度內累計違規一次的,暫停違規產品交易權限三個月;累計違規二次的,暫停違規產品交易權限六個月;累計違規三次及以上的,停止違規產品交易權限。
(二)出現第五、六、七、八項違規行為的,一經查實即停止供貨企業所有產品交易權限。
第二十八條 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處理的違規產品,批發企業應停止采購。已進入批發零售環節且無質量問題的,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可繼續銷售。
第二十九條 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被暫停交易權限的違規產品,處理期限結束并按要求整改到位后,供貨企業可以向交易管理平臺申請恢復交易權限。
被停止交易權限的違規產品,二年內不得通過交易管理平臺交易。
第三十條 批發企業經營免稅煙草制品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超年度計劃采購、銷售免稅煙草制品;
(二)在產品目錄外采購免稅煙草制品;
(三)違反免稅煙草制品價格管理、營銷行為規定;
(四)在交易管理平臺以外交易免稅煙草制品;
(五)其他涉及免稅煙草制品違法違規行為,情節嚴重的。
第三十一條 批發企業有本辦法第三十條情形之一的,交易管理平臺根據情節嚴重程度,采取暫停或停止企業交易權限等處理措施。
年度內累計違規一次的,暫停企業交易權限三個月;累計違規二次的,暫停企業交易權限六個月;累計違規三次及以上的,停止企業交易權限。
第三十二條 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被暫停交易權限的批發企業,處理期限結束并按要求整改到位后,可以向交易管理平臺申請恢復交易。
被停止交易權限的批發企業,交易管理平臺二年內不再恢復其交易權限。
被暫停或停止交易權限的批發企業,處理期限內其交易業務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其他符合要求的批發企業從事。
第三十三條 零售企業經營免稅煙草制品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向不符合購買條件的對象銷售免稅煙草制品;
(二)銷售未按要求標注規定標志和規定字樣的免稅煙草制品;
(三)違反二維碼追溯管理要求;
(四)違反免稅煙草制品價格管理、營銷行為、零售限量規定;
(五)超年度計劃購進免稅煙草制品;
(六)在本辦法第四條限定零售場所以外銷售免稅煙草制品;
(七)在交易管理平臺以外購進煙草制品;
(八)銷售不在產品目錄內的煙草制品;
(九)參與走私等違法犯罪活動;
(十)拒絕申報、不按要求申報或故意虛假申報免稅煙草制品供貨企業或產品信息;
(十一)拒不配合免稅煙草制品監督檢查;
(十二)員工存在涉及免稅煙草制品違法違規行為;
(十三)其他涉及免稅煙草制品違法違規行為,情節嚴重的。
第三十四條 零售企業有本辦法第三十三條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嚴重程度,采取核減或停止下達購進計劃等處理措施。
(一)出現第一、二、三、四項違規行為的:年度內累計違規一次的,按照查獲的違規煙草制品數量的三倍核減第二年購進計劃;累計違規二次的,按照查獲的違規煙草制品數量的十倍核減第二年購進計劃;累計違規三次及以上的,停止下達購進計劃。
(二)出現第五、六、七、八、九項違規行為的,一經查實即停止下達購進計劃。
(三)出現第十、十一、十二、十三項違規行為的:年度內累計違規一次的,核減第二年購進計劃的5%;累計違規二次的,核減第二年購進計劃的10%;累計違規三次及以上的,停止下達購進計劃。
第三十五條 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被停止下達購進計劃的零售企業,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二年內不再向其下達購進計劃,當年度尚未執行完畢的購進計劃不再執行。
第三十六條 企業出現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三十三條第二項違規行為的,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加熱卷煙及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不得在境內免稅市場銷售。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其他免稅煙草制品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國家煙草專賣局關于印發免稅卷煙和雪茄煙經營監管辦法的通知》(國煙專〔2016〕81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