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9月8日電 (記者 謝雁冰 曾玥)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8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修正草案二審稿對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運輸記錄、運輸容器清洗憑證等單據,以及未履行重點液態食品道路散裝運輸相關查驗、核驗義務的,增加規定相應法律責任。
修正草案二審稿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重點液態食品道路散裝運輸記錄、運輸容器清洗憑證等單據,或者未履行重點液態食品道路散裝運輸相關查驗、核驗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修正草案二審稿還明確對道路運輸經營者未按要求進行重點液態食品散裝運輸,且情節嚴重的行為,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