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呼和浩特12月1日電 (記者 李愛平)記者12月1日從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獲悉,官方在近日印發的《關于規范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參與礦產資源開發行為的規定(試行)》(簡稱《規定》)中,對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參與礦產資源開發進行了“約束”。
《規定》所稱領導干部,是指內蒙古全區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擔任副科級以上領導職務的人員,以及涉礦國有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中層以上管理人員。
按照《規定》,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該領導干部管轄的區域或者業務范圍內參與礦產資源開發,不得利用該領導干部的職權或者職務影響參與礦產資源開發。
涉礦國有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該管理人員任職企業及關聯企業或者與任職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的經營范圍內參與礦產資源開發。
領導干部辭去公職或者退休3年內,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其原任職務管轄的區域或者業務范圍內參與礦產資源開發。
《規定》稱,領導干部應當嚴格約束、教育管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按照有關規定規范參與礦產資源開發,發現有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糾正并向組織報告。
此外,紀檢監察機關、巡視機構和審計機關在案件調查、巡視巡察和審計工作中,發現領導干部有不如實報告、不及時糾正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規參與礦產資源開發問題的,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