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欖鎮原黨委委員、副鎮長劉淑英昨過堂
小欖鎮原黨委委員、副鎮長、鎮長助理劉淑英2006年至2013年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收受6名行賄人賄送的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5529195.69元。昨日,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多次收取賄賂款
根據中山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的指控,在2006至2013年間,劉淑英利用職務便利,先后收受6名行賄人賄送的財物。其中,最大的一筆為收受工程建筑商楊某山賄送的財物約392萬元。2006至2013年,劉淑英利用職務便利在市政工程招投標中幫助楊某山(另案處理)順利中標,并非法索取、收受楊某山賄送的現金、家用電器、裝修款及購房款等賄賂財物約392萬元。同時,在2008至2013年間,劉淑英以同樣的手段幫助工程建筑商蘇某明(另案處理)順利中標,共收受其賄送的財物101多萬元。
在2010年至2012年間,劉淑英還利用職務便利,先后三次收受小欖鎮城鎮建設發展總公司總經理唐某燕(另案處理)賄送的4萬元,并對該公司下屬的小欖鎮建筑工程總公司在工程招投標和工程款支付方面給予關照。
此外,在2006至2013年間,劉淑英還分別收受工程建筑商何某標(另案處理)賄賂款35000元,中山市建設監理咨詢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宋某清(另案處理)賄賂款11萬元,以及中山市欖建測繪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王某斌(另案處理)賄賂款41萬元。
中山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劉淑英無視國家法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該案昨天在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了審理,并沒有宣判,案件將擇日繼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