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9月10日電 (記者張洋)為進一步便利內地居民往來港澳地區,在廣東省試點簽發取得成功的基礎上,公安部決定,全國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自9月15日起全面啟用電子往來港澳通行證(即2014版往來港澳通行證)。
電子往來港澳通行證啟用后,往來港澳簽注不再采取貼紙的方式,而是直接打印在證件背面(可以重復擦寫)。內地和港澳地區口岸查驗部門查驗時不再加蓋驗訖章,簽注使用情況由計算機信息系統記錄管理,有需要的持證人可向內地及港澳地區主管部門查詢簽注剩余次數等信息。
根據法律規定,經國務院批準,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對首次申請電子往來港澳通行證的16周歲以上(含)的申請人將采集或核驗指紋,對16周歲以下的申請人是否采集指紋根據其監護人的意見確定。留存指紋后,符合條件的持證人在通關時可以使用內地和港澳地區口岸的自助查驗通道。為確保持證人指紋信息安全,內地和港澳地區主管部門均建立了嚴密的管理制度,并采用多種技術保護措施,芯片中存儲的持證人指紋模板信息無法被還原為原始指紋圖像,只能用作判別人證同一性的依據。
此外,成人電子往來港澳通行證有效期延長為10年,對未滿16周歲的仍簽發5年有效通行證。電子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的收費標準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