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最有利于被收養人的原則 中國民政部印發《收養評估辦法(試行)》
中新社北京1月1日電 (記者 王祖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1月1日正式施行。為貫徹實施民法典,中國民政部近日印發了《收養評估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遵循最有利于被收養人的原則,以進一步形成以被收養未成年人為中心的收養觀念。
根據民法典規定,在中國境內收養均要進行收養評估。目前,收養申請人主要包括中國內地居民,華僑,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的中國公民,外國人。
對于不同類型的收養主體,《辦法》根據情況作出了不同的規定。一是中國內地居民收養,應當適用《辦法》。二是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中國公民收養的,當地有權機構出具收養評估報告的,民政部門可以不再重復評估;未出具收養評估報告僅提供證明材料的,民政部門可以根據證明材料進行評估。三是外國人收養的,收養評估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根據民法典規定,收養繼子女的,可以不受收養人“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的限制。故《辦法》規定,收養繼子女的除外,即不需要進行評估。
《辦法》明確,中國內地居民在中國境內收養子女的,民政部門應當遵循最有利于被收養人的原則,獨立、客觀、公正地對收養申請人是否具備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進行調查、評估。民政部門進行收養評估,可以自行組織,也可以委托具備相應條件的第三方機構開展。
《辦法》強調,收養評估內容含收養申請人收養動機、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狀況、經濟及住房條件、婚姻家庭關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意見、撫育計劃、鄰里關系、社區環境、與被收養人融合情況等。收養評估流程含書面告知、評估準備、實施評估、出具評估報告。收養評估報告出具時間為收養人確認同意接受評估之日起60日。
在收養評估期間,收養評估方發現收養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有偽造、變造相關材料或者隱瞞相關事實等情形的,應當向民政部門報告。
《辦法》要求,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收養評估工作的監督和管理,安排相應的收養評估工作經費,開展收養評估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民政部兒童福利司負責人介紹稱,吸納部分地方經驗做法,《辦法》把收養申請人與被收養人的融合情況作為評估內容,納入收養申請人“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中一并考慮,規定融合時間不少于30日,不多于60日。
這位負責人表示,收養是依法確立擬制父母子女關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為,收養評估事關保障被收養人的合法權益。《辦法》的出臺,有利于進一步提升民政部門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形成以被收養未成年人為中心的收養觀念,夯實收養評估制度,推進完善中國收養制度。
《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