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12月22日電 (黃鈺欽 梁曉輝)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22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草案擬增加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低齡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負刑責情形。
相比于草案二審稿將低齡未成年人負刑責的情形限于“致人死亡”,草案三審稿增加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情形。草案規定,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換言之,低齡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未致死也或將被追刑責。
同時,草案還加大涉知識產權犯罪懲治力度。針對現行刑法中的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草案三審稿規定,適當提高五個犯罪的刑罰,進一步加大懲治力度。
具體而言,現行刑法對上述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大多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草案三審稿修改刑期上限,規定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與修改后的著作權法、商標法等銜接,草案三審稿還增加侵犯服務商標犯罪規定,完善侵犯著作權罪中作品種類、侵權情形、有關表演者權等鄰接權的規定。此外,草案進一步完善有關犯罪門檻規定,將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定罪量刑的標準修改為違法所得數額加情節。(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