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一部整治“碰瓷”對累犯依法從嚴懲處 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手整治“碰瓷”,首次對“碰瓷”作出了明確界定,對于“累犯”依法從嚴懲處
公安部法制局局長孫茂利表示,“碰瓷”手法多樣,涉及刑法中的多個罪名,在一些案件的定性處理上,各地對法律的理解不同,容易造成分歧。《指導意見》區分具體情形,進一步明確案件的定性和處罰,突出操作性,統一了司法標準和尺度,理順了案件辦理流程,有利于公檢法機關銜接配合。
新京報訊 近年來,“碰瓷”現象時有發生。一些不法分子甚至“設局”來誣告勒索。“碰瓷”可能觸犯詐騙、保險詐騙、虛假訴訟、敲詐勒索、搶劫、盜竊、搶奪、交通肇事等不同罪名。
10月14日,公安部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關于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有關情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表示,“碰瓷”犯罪性質惡劣,危害嚴重,人民群眾深惡痛絕,對此類犯罪總體上要體現嚴懲精神。
對“碰瓷”違法犯罪予以明確界定
公安部法制局局長孫茂利表示,“碰瓷”手法多樣,涉及刑法中的多個罪名,在一些案件的定性處理上,各地對法律的理解不同,容易造成分歧。《指導意見》區分具體情形,進一步明確案件的定性和處罰,突出操作性,統一了司法標準和尺度,理順了案件辦理流程,有利于公檢法機關銜接配合。
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長李文勝介紹,《指導意見》對“碰瓷”違法犯罪予以明確界定。
李文勝說,“碰瓷”是群眾對這一類社會丑惡現象約定俗成的用語,以往由于沒有明確定義,造成法律界限不明確。為解決這個問題,經調研后,在《指導意見》中對“碰瓷”進行了定義:指行為人通過故意制造或者編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詐騙、敲詐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財物的行為。這是第一次對“碰瓷”行為作出了準確界定,為司法實踐提供了指引。
《指導意見》揭露了“碰瓷”犯罪的主要手段方法。實踐中,一些不法分子有的通過“設局”制造或者捏造他人對其人身、財產造成損害來實施;有的通過自傷、造成同伙受傷或者利用自身原有損傷,誣告系被害人所致來實施;有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利用被害人違反道路通行規定或者酒后駕駛、無證駕駛、機動車手續不全等違法違規行為,通過被害人害怕被查處的心理來實施;有的在“碰瓷”行為被識破后,直接對被害人實施搶劫、搶奪、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等。
“碰瓷”分為詐騙類和敲詐勒索類
李文勝說,《指導意見》對實施“碰瓷”構成的犯罪進行了梳理,分類予以明確。常見情形主要分為兩類。
一類是詐騙類,即制造假象,采取欺騙、蒙蔽手段誘使被害人上當,從而獲取財物的情形,其突出特點是“騙”,主要涉及詐騙罪、保險詐騙罪、虛假訴訟罪。
比如,實施“碰瓷”,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賠償,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騙取保險金,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的,以保險詐騙罪定罪處罰。
另一類是敲詐勒索類。即不僅制造假象,而且對被害人或其近親屬實施輕微暴力、軟暴力或者以揭露其違法違規行為、隱私、揚言侵害相要挾,從而獲取財物,其突出特點是“敲詐”,主要涉及敲詐勒索罪。
比如,實施撕扯、推搡等輕微暴力或者圍困、阻攔、跟蹤、貼靠、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扣留財物等軟暴力行為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進而利用被害人違反道路通行規定或者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相要挾的;以揭露現場掌握的當事人隱私相要挾的;揚言對被害人及其近親屬人身、財產實施侵害的。
涉黑惡勢力犯罪從嚴從重懲處
《指導意見》加大對“碰瓷”犯罪團伙、黑惡勢力犯罪的打擊力度。李文勝說,實踐中,“碰瓷”犯罪日益呈現團伙化和集團化的特點,甚至在一定地區形成黑惡勢力。與單個主體實施的“碰瓷”犯罪相比,共同實施、通過犯罪集團、黑社會性質組織等實施的“碰瓷”犯罪的社會危害更為嚴重,影響更為惡劣。為此,《指導意見》對“碰瓷”案件中共同犯罪、黑惡勢力犯罪的認定和從嚴從重懲處予以明確,規定對于符合黑惡勢力認定標準的,應當按照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或者惡勢力犯罪集團偵查、起訴、審判,有利于鏟除此類犯罪組織的根基,凈化社會環境。
《指導意見》具體提出,共同故意實施“碰瓷”犯罪,起主要作用的,應當認定為主犯,對其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應當認定為從犯,依法予以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三人以上為共同故意實施“碰瓷”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應當認定為犯罪集團。對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所犯全部罪行處罰。符合黑惡勢力認定標準的,應當按照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或者惡勢力犯罪集團偵查、起訴、審判。
■ 關注
●最高法
重點打擊屢教不改者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表示,“碰瓷”的手法多樣,不同手法的“碰瓷”,具體性質和危害程度存在差異,依法可能觸犯詐騙、保險詐騙、虛假訴訟、敲詐勒索、搶劫、盜竊、搶奪、交通肇事等不同罪名。《指導意見》對此相關罪名的適用標準作了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要根據刑法和《指導意見》規定,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準確定性,恰當量刑,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周加海說,法院將根據不同“碰瓷”行為的特點,綜合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惡性、行為手段、危害后果以及行為人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等,體現區別對待,落實寬嚴相濟。對于“碰瓷”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骨干分子,多次“碰瓷”特別是屢教不改者,以及后果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要作為打擊重點依法嚴懲。
●最高檢
區分“碰瓷”犯罪與民事糾紛、行政違法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勞東燕表示,各地檢察機關在辦理各類“碰瓷”犯罪案件中,堅持依法懲治與認罪認罰從寬相結合,充分考慮不同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行為手段、危害后果、認罪悔罪等因素,依法提出從嚴或從寬的量刑建議,做到罰當其罪。對于情節輕微,依法決定不起訴,但需要沒收違法所得或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提出檢察意見,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勞東燕表示,各級檢察機關在審查批捕和審查起訴中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于利用“碰瓷”犯罪的案件,嚴格把握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標準,堅持依法懲處。對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和黑惡勢力犯罪分子,對于構成累犯和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犯罪分子,依法從嚴懲處,絕不姑息。
同時,在辦案中,嚴格區分“碰瓷”犯罪與民事糾紛、行政違法之間的界限,既防止出現“降格處理”,也防止打擊面過大的問題。
新京報記者 李玉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