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28日電 據最高法網站消息,最高人民法院27日公布了《關于審理涉船員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兑幎ā饭捕粭l,自2020年9月29日起施行。明確了,船員與船舶所有人之間的勞動爭議不涉及船員登船、在船工作、離船遣返,當事人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訴訟的,海事法院告知當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處理。
其中,船員與船舶所有人之間的勞務合同糾紛,當事人向原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船員登船港或者離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提起訴訟的,海事法院應予受理。
《規定》指出,與船員登船、在船工作、離船遣返無關的勞動爭議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庭根據船員的申請,就船員工資和其他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裁決先予執行的,移送地方人民法院審查。
船員申請扣押船舶的,仲裁庭應將扣押船舶申請提交船籍港所在地或者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審查,或交地方人民法院委托船籍港所在地或者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審查。
《規定》明確了,因登船、在船工作、離船遣返產生的下列工資、其他勞動報酬,船員主張船舶優先權的,應予支持:(一)正常工作時間的報酬或基本工資;(二)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工資,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資;(三)在船服務期間的獎金、相關津貼和補貼,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四)未按期支付上述款項產生的孳息。
另外,船員因登船、在船工作、離船遣返而產生的工資、其他勞動報酬、船員遣返費用、社會保險費用,船舶所有人未依約支付,第三方向船員墊付全部或部分費用,船員將相應的海事請求權轉讓給第三方,第三方就受讓的海事請求權請求確認或行使船舶優先權的,應予支持。
《規定》指出,船員境外工作期間被遺棄,或遭遇其他突發事件,船舶所有人或其財務擔保人、船員外派機構未承擔相應責任,船員請求財務擔保人、船員外派機構從財務擔保費用、海員外派備用金中先行支付緊急救助所需相關費用的,應予支持。
《規定》明確了,本規定施行后尚未終審的案件,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規定。本院以前發布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