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呼和浩特市中院原院長董秉惠一審被判刑8年
新華社呼和浩特9月3日電(記者劉懿德)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3日公開宣判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董秉惠受賄、貪污案,判決被告人董秉惠犯受賄罪、貪污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20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5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董秉惠利用擔任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利用其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200萬余元。
被告人董秉惠在擔任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期間,將其曾擔任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期間配置的公務用車私自出售,并將售車款160萬元據為己有。
法院認為,被告人董秉惠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污罪,應依法懲處。董秉惠受賄數額特別巨大,貪污數額巨大,鑒于其具有自首情節,認罪、悔罪,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贓物,對查辦其他案件起關鍵作用,有重大立功表現,具有法定、酌定減輕、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對其減輕、從輕處罰。
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董秉惠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20萬元。
董秉惠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