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工信部起草的《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接收者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短信息。違者或將面臨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工信部表示,為規范通信短信息服務行為,維護短信息用戶的合法權益,《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起草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2014年12月5日前可反饋意見。
征求意見稿提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將采用人工收集、在線自動收集、數字任意組合等手段獲得的他人的電話號碼用于出售、共享和交換,或者向通過上述方式獲得的電話號碼發送短信息。
征求意見稿還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接收者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短信息。接收者同意后又明確表示拒絕接收短信息的,應當停止向其發送。
違反商業性短信息管理相關規定的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和短信息服務提供者,將由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向社會公告。(記者 王茂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