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控制基層政權斂財逾億元
海口中院對潘海文等42人涉黑案一審宣判主犯獲刑25年
本報訊 記者翟小功 通訊員覃易瓊 12月23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潘海文等42人涉黑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潘海文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等罪,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25年。
法院查明,上個世紀90年代,潘海文在萬寧市萬城鎮一帶逞強斗狠、胡作非為,多次隨意毆打他人。2004年,潘海文通過非法手段當選萬寧市萬城鎮永范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并利用其職務便利,拉攏村“兩委”成員和宗親人員,安排親信在村委會擔任重要職務,控制大小村務,糾集了村內一幫閑散人員及有前科劣跡的人員作為村內打手,對持反對意見的村民打擊報復,逐漸確立了強勢地位并控制基層政權。至此,以潘海文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正式形成。
該涉黑組織長期盤踞在萬寧市萬城鎮及周邊地區,人數眾多,勢力龐大。為達到攫取暴利、非法斂財的目的,潘海文指使組織成員強攬當地工程項目,強取獨霸北師大萬寧附中食堂、小賣部的經營權,以村委會的名義巧立名目敲詐轄區內企業。此外,潘海文還糾集組織成員在萬寧市萬城、興隆等地以合法體彩為掩護,私接暗線開設賭場,非法牟利。通過上述方式,牟取非法收益共計1億余元,用于支撐組織的運行、發展。
為了樹立非法權威,潘海文指使組織成員對違背其意愿的黨員、干部、群眾蓄意打擊報復。為強占土地資源,該組織以村委會的名義非法插手土地糾紛,煽動村民為爭奪土地持械斗毆;為達到非法斂財的目的,潘海文指使組織成員巧立名目索要企業錢財,非法強攬工程,迫使他人退出經營活動,開設賭場。該組織不斷擴大勢力范圍和影響力,實施了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聚眾斗毆罪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稱霸一方。
為尋求非法保護,該組織還拉攏、腐蝕政府職能部門及司法機關領導干部充當“保護傘”,致使該組織在萬寧地區大肆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長期未被打擊處理,給萬城鎮及其周邊地區的人民群眾造成心理威懾,破壞了當地政府及司法機關的公信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潘海文糾集、網羅被告人潘海沖、譚云、莫仕炳、符厚良、陳進榮、譚亞民、潘福干等人,形成較為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多達39人,該組織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通過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經濟利益,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和發展;通過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在萬寧市萬城鎮永范村及周邊地區造成惡劣影響,嚴重影響當地群眾的生產、生活秩序,已具備刑法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征,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公訴機關指控本案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以及指控的具體違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各項罪名成立,應當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對各被告人進行處罰。
為此,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潘海文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等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2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決被告人潘海沖(潘海文胞弟)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等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余40名被告人因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開設賭場罪等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至18年不等,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或處相應罰金。
制圖/高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