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推動政府職能轉變,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云南省日前出臺了《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23項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其中取消了14項行政權力事項。
取消的14項行政權力事項包括:《鉻化合物生產建設項目審批》《典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核準》《固體廢物申報登記確認》《通航建筑物設計文件和施工方案審批》《肥料登記初審》《出口國家重點保護農業野生植物或進出口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所限制進出口的野生植物初審》《醫療機構設置審批(含港澳臺)》《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乙級(除煤礦外)、丙級資質認可》《林草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資質考核》《草種進出口經營許可證的初審》《外國人進入自然保護區審批》《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建立機構和修筑設施初審》《對藥品銷售證明書的出具》。
對取消的事項,云南省要求有關部門一律不得再實施或變相審批,并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指導意見》(國發〔2019〕18號)要求,制定切實有效措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避免出現管理真空;對承接的事項,承接部門要主動對接下放部門,熟悉業務辦理流程,確保接得住、管得好。
(總臺央視記者 陳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