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舉報人為何成為被舉報人
鎮江丹徒:嚴厲打擊以污染環境為由敲詐勒索企業
本報訊(通訊員王運喜 李志來)“本打算今年合同到期就搬走,現在問題解決了,我可以繼續安心辦廠了!”近日,某企業負責人對江蘇省鎮江市丹徒區的回訪檢察官介紹了下一步生產規劃。
事情還要從兩封舉報信說起。去年3月,丹徒區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相繼收到舉報信。一封舉報“某廠隨意排污,存在環境污染”,另一封舉報“有人以環境污染為由索要‘封口費’”。讓人感到蹊蹺的是,第一封舉報信的“舉報人”正是第二封舉報信的“被舉報人”。經偵查后,案件移送丹徒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據審查,呂某某系本地村民,一直沒有固定職業,看到國家這么重視生態環境治理,便萌生了以曝光企業環保問題為要挾,弄點兒錢花的想法。在短短不到兩年時間里,先后十幾次威脅勒索企業獲得現金共計3.35萬元、硬中華香煙4條(價值1680元),其長期、持續的惡意舉報使該區域部分廠家被迫停工或準備搬離,一度影響了當地的營商環境,干擾了政府部門的執法工作。
“這起敲詐勒索案具有典型性,隨著國家日益重視環保,以環境污染為由實施敲詐勒索的案件不斷增多。我們要依法保護這些受害企業的合法權益!”檢察官介紹,審查起訴期間,針對民營企業主們擔心報復、不愿指證等顧慮,辦案人員積極釋法說理、反復溝通,最終被害企業同意出庭作證。去年8月,丹徒區檢察院依法對呂某某敲詐勒索一案向法院提起公訴。
今年3月,控辯雙方在法庭上舉證質證。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收取3條香煙、1500元’的證據屬于‘孤證’,沒有證據證實。”
“所謂‘孤證’,是指孤立存在沒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的證據。而在本案中,被告人以舉報環境污染為由收取香煙、現金等事實,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等證據且能相互印證,足以證明指控事實,并非‘孤證’。”
“本院對被告人呂某某的辯護人提出相關證據是‘孤證’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經審理,法院認定檢察機關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以被告人呂某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王運喜 李志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