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護法首次定義學生欺凌,專家解讀如何保護“少年的你”
近年來,由校園欺凌引發的悲劇時有發生,如何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
10月17日,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首次對學生欺凌進行了定義。相關專家指出,新法將精神損害納入到欺凌范圍,概念的界定更加精準,同時明確規定了學校要有防控與處置機制,但學校防控欺凌的工作制度如何建立,還有待于教育行政部門進一步明確并出臺配套規定。
首次定義學生欺凌,關注精神損害
“學生欺凌,是指發生在學生之間,一方蓄意或者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壓、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者精神損害的行為?!毙滦抻喌奈闯赡耆吮Wo法首次對學生欺凌進行了定義。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未成年人事務治理與法律研究基地執行副主任苑寧寧表示,“新法中對學生欺凌的界定,與教育部之前頒布的規范性文件中對校園欺凌的界定基本保持了一致?!?/p>
記者了解到,早在2016年,教育部等9部門發布《關于防治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導意見》,強調必須加強教育預防、依法懲戒和綜合治理,切實防治學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發生。次年,教育部等11部門又聯合印發《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明確學生欺凌事件的處置以學校為主。
苑寧寧說,以前對校園欺凌事件的處置是教育部發文,只有指導性,不具備強制性,與規范性文件不同的是,上升為法律之后,學校必須執行。
他表示,新法明確界定了學生欺凌范圍,指的是發生在學生之間的行為;不僅限于暴力,也包括語言辱罵甚至只是網絡丑化。在以前的實踐中,很多人認為欺凌主要集中在人身方面,目前界定的范圍相對來說比較周全,包括了三個方面:肢體欺凌、語言欺凌和網絡欺凌。此外,明確了欺凌行為要產生一定的嚴重后果,給對方造成人身、財產或者是精神上的損害。
中國人民大學教育學院教授程方平表示,語言暴力給未成年人精神上造成的傷害不亞于身體傷害,不應當忽視精神欺凌的影響。苑寧寧也認為,把精神損害納入到欺凌范圍,概念的界定更加精準。
初步認定權交給學校,家長監督避免“和稀泥”
但是,精神損害很多時候是無形的,現實中該如何界定?這也是家長關心的問題。
北京家長劉女士說,她的兒子今年8歲,就讀小學二年級,性格偏活潑,因為擔心孩子在學校期間被同學欺負,她常仔細觀察并詢問孩子情況,此外,她也反復教導孩子遇到問題要向家長求助。
劉女士認為,肢體上的傷痕容易被發現,但精神或者心理上傷害具有隱蔽性。她也擔心,校方在處理學生欺凌事件時,抱有“家丑不可外揚”的心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無法有效遏制欺凌行為。
“嬉戲打鬧、惡作劇等行為與欺凌確實容易混淆?!痹穼帉幈硎?,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背后也持一個觀點:要嚴格區分學生欺凌與學生之間的嬉戲打鬧行為,并將初步認定學生欺凌行為的權利交給學校。
針對學??赡艽嬖诘摹昂拖∧唷毙袨?,苑寧寧稱,新法中明確了學校對學生欺凌行為應當立即制止,通知實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參與欺凌行為的認定和處理。
因此,從學校層面來看,對于欺凌行為,即使不構成違法犯罪,學校也不能放任不管,而是要根據欺凌行為的性質和程度依法加強管教?!耙郧靶7秸f‘是’就‘是’,說‘不是’就‘不是’,現在雙方父母共同參與認定,會起到一定的監督作用。 ”苑寧寧表示。
中國人民大學教育學院教授程方平也認為,原來學生之間發生沖突和暴力行為,很多時候學校會“睜一只眼閉一只眼”,把責任推給家長,新法規定作為校方必須要管,將會減少嚴重傷害行為的發生。
不僅干預孩子,還要指導家長
記者了解到,為了防止欺凌行為發生,北京一些學校已經采取了預防措施。
北師大二附中西城實驗學校校長助理蘇永銘表示,學校雖然不存在極端情況,但對可能發生的欺凌行為會做到早預防、早介入,從而起到未雨綢繆的作用。
比如,學校會利用心理課對學生進行相關培訓和指導,通過團體活動幫助學生學會共處。而對于可能引發學生矛盾的常見問題,如“打球搶場地”等,學校也制定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39條”規定:對相關未成年學生及時給予心理輔導、教育和引導;對相關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給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導。苑寧寧認為,欺凌行為能否得到有效解決,幫助雙方恢復應有的學習秩序和生活秩序最為關鍵,在“第39條”規定中,此方面著墨較重。
苑寧寧表示,孩子欺凌他人,很多時候可能是家庭管教出了問題,因此,不僅要對孩子進行干預,也延伸要求對監護人進行干預。
“校方在努力,也需要家長配合?!碧K永銘也認為,學校對家長的指導非常重要,家長需要從學生成長的角度客觀看待問題。他建議,學校還可以完善相應的應急制度并進行演練,一旦出現突發情況,讓老師和學生清楚該如何處理。此外,社會也要多做正面引導,用學生友愛相處,共同成長的例子給學生帶來好的情緒和情感體驗。
規范防欺凌工作制度還需出臺配套規定
對于新法“第39條”如何落地的問題,苑寧寧認為,現在法律明確規定學校要有防控欺凌的工作制度,但這個工作制度是什么,還有待于教育行政部門進一步明確如何建立系統化、規范化的學生欺凌防控制度,出臺配套規定。
另外,公安部門對于學校報告的嚴重欺凌行為應第一時間介入并參與處理,欺凌行為雙方的父母或監護人,應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認定和處理活動,這既是權利也是義務。
“從學校層面來說,欺凌行為處置的核心是化解矛盾?!痹穼帉幗忉屨f,這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如何幫助被欺凌孩子恢復正常的生活和學習。對于實施欺凌的孩子,如果不構成違法犯罪,如何對其加強管教,這些都是留給學校后續的工作。
程方平則指出,不僅僅是學生之間,老師對學生實施的肢體上、語言上的暴力,也是學校應該予以關注的。他認為,立法者、學校等各方要對欺凌行為實施者進行心理研究,制止或減少欺凌行為的發生是綜合治理的過程,法律的制定、實施和監督,特別是教育方應該設有一整套的綜合治理的措施和方法,才能從根本上解決欺凌問題。
“學生欺凌問題既涉及未成年人保護,也涉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痹穼帉幯a充說,在貫徹落實“第39條”的過程中,另外一部正在修訂的法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可能也會從預防犯罪的角度對學生欺凌的處置做出更加明確的規定。
新京報記者 蘇季 校對 薛京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