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昨天全文公布并將于11月1日起施行 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傳染病人應及時報告
本報訊(記者 蔣若靜)北京青年報記者從民政部了解到,《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8月21日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9月17日全文公布,并將于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從養老機構的登記備案、服務規范、安全制度、監督體系等方面做出了詳細安排。此外,辦法提出,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等,通過多種方式為老人提供健康服務。
辦法提出,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在滿足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賃經營等方式,交由社會力量運營管理。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采取措施,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機構。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為養老機構提供捐贈和志愿服務。
在健康管理方面,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做好疾病預防工作。在老年人突發危重疾病時,應當及時轉送醫療機構救治并通知其緊急聯系人。養老機構可以通過設立醫療機構或者采取與周邊醫療機構合作的方式,為老年人提供醫療服務。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配合實施衛生處理、隔離等預防控制措施。
鼓勵養老機構運營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或者上門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潔等服務。為保障安全,養老機構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辦法還提出,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老機構服務和運營的監督檢查,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及時依法予以處理并向社會公布。民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養老機構存在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通報有關部門處理。
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未建立入院評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開展評估活動的;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者未按照協議約定提供服務的;未按照有關強制性國家標準提供服務的;工作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的;未依照本辦法規定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歧視、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行為的;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