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孫繼偉
經濟發展速度快,市場機會瞬息萬變,要求企業家果斷決策,保證決策效率。而決策效率又與決策者的權威分不開,企業在成長壯大的過程中,強調集權和企業家權威,成為一種經營選擇。
有研究表明,企業若要把分工專門化、互相依存的團隊生產的效率潛力變成現實,不僅必須建立權威的群體決策結構,而且必須集權化。但是,盡管集權可以提供給企業所需的統一性和一致性,卻不能解決導致市場失靈的信息不對稱問題。過度的專制權威,是獲取明智決策所必需信息的障礙。如果企業需要選擇集權和企業家權威,那么,如何保證明智決策,就是一個很大的挑戰。
曾有一種大V叫諫官
一般認為,諫官是對君主的過失直言規勸并使其改正的官吏。“諫”的含義是以正直之言啟悟別人。諫官之“諫”不是一般意義上的給各類人提意見,而是給君主提意見。當然,給君主提意見并不意味著只針對君主的過失,諫官的職能是及時發現君主和高級官員的不當行為,以及反響強烈的社會問題,并直接向君主提出意見或建議。諫官職能的重點是防止君主做出錯誤決策、糾正已經做出的錯誤決策。諫官的工作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廷諍”,即在朝廷當面向君主進諫;另一種是“上封事”,即書面向君主提意見。
諫官制度是儒家“君權有限”政治思想的體現,諫官的使命之一是實現儒家的政治思想。中國古代以儒學作為君臣倫理綱常的主導思想,孔子及儒家思想固然不反對君主制度,但決不提倡和擁護無限君權。荀子說:“人主不公,人臣不忠也。” 這說明儒家雖然倡導“忠君”,但并不是一味服從于君主的絕對權力,而是忠于君主代表的國家整體利益,如果君主個人犯的錯誤有損于國家整體利益,儒家也倡導官員進行“勸諫”。
古代諫官的另一個重要使命是彌補君主集權制的缺陷。君主制的顯著特點是將立法、司法和行政大權集于帝王一身,在這種體制之下,君主握有生殺予奪大權,可以超越法律約束,君主個人的過錯可能會嚴重損害國家整體利益,或導致國家大政方針的傾斜。中國古代一直實行君主集權體制,為了彌補這種體制的固有弊端,各朝代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而諫官制度則是其中重要的一環。
在中國古代行政體制中,納諫與進諫是君臣間的一種道德契約,君主用賢納諫,臣子(不僅僅是諫官)盡忠進諫,構成了君道和臣道的基本要求。李絳曾經對唐憲宗說過兩句極深刻的話:“自古納諫昌,拒諫亡”,“古帝王以納諫為圣,拒諫為昏”。
盡管如此,因為古代君主有生殺予奪大權,所以諫官仍然是一個高風險的職業。為了鼓勵諫官大膽直諫,諫官體制賦予了諫官充分的自主發言權。諫官講錯了也不要緊,具有“言者無罪”的特權,正所謂“諫言不咎,諫官不罪”。白居易下面兩次進諫的不同結果正是這一準則的體現:
唐元和三年(公元808年)四月,在“賢良方正能言極諫科”科舉考試中,牛僧孺、皇甫湜和李宗閔三人抨擊權貴,言辭激切,成績優異。當時的考官吏部侍郎楊玉陵不僅錄取了這三個人,還使他們名列前茅。宰相李吉甫對這幾個考生懷恨在心,他打探到牛僧孺與主考官有親戚關系,就向唐憲宗告狀說主考官徇私舞弊。憲宗派裴垍、白居易等六人復查,結論是維持原錄取結果。
李吉甫和其他權貴不肯罷休,唐憲宗聽信讒言,罷免了楊玉陵、韋貫之的官職,參加復查的官員基本上都受了處分。當時任左拾遺(諫官)的白居易雖然也參加復查,而且慷慨陳詞為楊玉陵、韋貫之、裴垍等人辯護,但因他是諫官而未受處分。
元和十年,白居易任太子左贊善大夫時,宰相武元衡被平盧節度使李師道派出的刺客刺死,白居易上奏折為武元衡申冤,請求拘捕李師道。當時由于他已不是諫官了,唐憲宗以“宮官非諫職,不當先諫官言事”為由,把白居易貶為江州司馬。
我國的諫官制度源遠流長,從秦漢到隋唐經歷了由草創到完善的過程。唐代是諫官制度最成熟的時期,除典型的諫官諫議大夫外,在門下省和中書省也有眾多諫官,而且出現了諫官的專門機構“諫院”,還對諫官設定了專門的“崗位職責”以及相應的考核制度,諫官每月領取諫紙,按時呈送諫疏,否則為失職。
不少研究者認為,宋朝開始,諫官由原來監督皇帝逐漸變成了監督宰相,這導致了宋代及以后諫官制度的衰退。但是,宋史專家虞云國認為,宋代由于有侍從與御史的加入,對君主起監督作用的官僚層面反而有擴大的傾向。筆者認為這并不矛盾,雖然對君主的監督作用沒有削弱,但由于承擔諫議職能的官員增加,諫議職能演變為“人人負責、人人無責”局面,諫官的作用和影響力也不像宋代之前那么突出。
諫官制度和諫官所做出的貢獻對古代行政管理體系的自我完善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對中國管理思想和傳統文化也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企業可以設置首席問題官
古代諫官主要是在行政管理體系中發揮作用,現代政治和行政體制權力分散、多方制約,而且政府部門的分工精細,對高層官員和決策程序的監督環節、監督渠道眾多,批評和反對力量也多元而強大,所以政府中已經沒有必要再設諫官。而在現代企業中,民主和制約成分遠不如政治和行政體系,中國的高成長企業為了體現決策效率,反而在強調集權和企業家權威。
在這一背景下,借鑒古代諫官以及進諫、納諫文化的精髓,企業至少需要一名積極進諫的高級管理人員,可稱為首席問題官。
借鑒國外的“首席”系列職位,首席問題官英文可用Chief Solution Officer,簡稱CSO。之所以用Solution(解決方案)而不用Problem(問題)來表示問題,一方面是因為Problem可能會讓人理解為首席問題官是制造問題的,而不是解決問題的。另一方面,首席問題官雖然要花費大量的時間來挖掘和表達問題,但更重要的是研究和提出解決方案(Solution)。
首席問題官不分管傳統意義上的“專業工作”(如生產、營銷、財務、人力資源等),而是跨專業、跨部門地挖掘問題、研究問題、表達問題,并牽頭制定解決方案。
集團型企業的子公司或一般企業的部門也至少需要一名積極進諫的管理人員,可稱為高級或中級問題官。企業基層也需要一些積極進諫的骨干員工,可稱為初級問題官或基層問題官。
首席問題官代表著一種積極進諫和納諫的企業文化,只要企業著力塑造這種文化即可,名稱不一定叫“問題官”,也可以叫“進諫師”等其他名稱,也不一定要作為專職職位。
培育進諫和納諫文化,設置首席問題官及中層、基層問題官對中國企業有重要意義和作用,具體表現為:
(1)借助首席問題官的職位和作用,可以使企業領導人樹立積極納諫、從諫如流的形象,鼓勵廣大員工積極提意見和建議的積極性,這樣既能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又能從中篩選真知灼見。
(2)中國企業受傳統文化影響,一般員工都怕得罪上司,不愿意向上級提反對意見,這導致報喜不報憂現象比西方企業更加突出。借助問題官可以一定程度上解決這一問題,問題官的職責就是挖掘問題和研究問題,如果他逃避問題,自己就失職了。
(3)一些領導和群眾對專門挑刺(提反對意見)的人很反感,但是受幾千年諫官制度的影響,人們對諫官及相似職能的專業人員的“挑刺”行為能夠容忍和理解。
(4)很多問題是跨部門、跨專業的,把問題與部門對應起來不利于問題的解決,設置問題官有利于企業跨部門、跨專業地協調和解決問題。
首席問題官的思想淵源和主要職能雖然來自古代諫官,但是,現代企業的首席問題官與古代政府中的諫官還是有明顯的差異。古代諫官主要在行政管理體系中發揮作用,其定位和使命是:(1)為君找問題;(2)助君明得失;(3)輔君創偉業。
現代首席問題官在企業中發揮作用,其定位和使命是:(1)解決企業管理話語體系中反對聲音偏弱、進諫風氣不足的問題;(2)防微杜漸、減少決策失誤和管理風險,防止問題演化為危機;(3)克服企業發展的障礙,為企業發展保駕護航;(4)為總裁和CEO決策和管理分憂解愁。另外,現代首席問題官與古代諫官在制度環境、任務范圍、工作方法、所用工具等方面都有明顯的區別。
“諫官”又稱“諫臣”,中國古代官職之一,指規諫君過之臣、勸諫天子過失之官,諫官的職責是對君主的過失直言規勸并使其改正。
魏征 (580-643年)
字玄成。曾任諫議大夫、左光祿大夫,封鄭國公,以直諫敢言著稱,是歷史上最負盛名的諫臣。